银行代销业务有新规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划红线类禁止行为
来源:mile米乐首页    发布时间:2025-06-05 19:02:59

  3月2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强化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的管理责任,明确合作机构准入审查和产品尽职调查要求;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行为,明确不得有将代销产品以自营产品的名义进行销售,违背客户意愿将代销产品与别的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捆绑销售,诱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不匹配的产品等11类禁止行为。

  《办法》将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明确,商业银行将根据《办法》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近年来,商业银行代销业务加快速度进行发展,代销产品数量和类型日益丰富,客户覆盖面日益广泛。在相关监管制度不断压实金融理财产品发行人、管理人责任的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作为代销机构的义务。”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称。

  具体来看,《办法》从合作机构的准入要求、退出机制、代销协议的签订程序和内容、关联交易管理、责任归属等方面强化了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的管理责任。

  在代销产品准入方面,《办法》分类别规定了尽职调查要求。从强化风险控制角度,对部分产品在准入流程上要求商业银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并获得本行高级管理层批准。

  例如,《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对资产管理产品做准入审查时,如该产品投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互助基金,或者聘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商业银行应当由代销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合规、金融消费者保护等部门做综合评估,并获得本行高级管理层批准。

  在这一条规定中,《办法》还进一步提出,对于前款所提投向私募互助基金,或者聘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代销产品,商业银行产品准入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股权互助基金规模合计不低于五亿元、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合计不低于三亿元,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不少于三年,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要求。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不受登记年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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